边检公告--北方网-新闻中心

时间:2024-04-06 12:24:20        来源:半岛官网登录入口

  一、我们的服务理念是:人本、专业、安全。竭诚为出入境人员提供专业便捷、人性化的通关服务。

  二、正常情况下,等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和船员边防检查手续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办理零散船员上下船手续、签发单张船员登陆证、临时《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等候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三、正常情况下,规范办理一艘次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手续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规范办理零散船员上、下船手续、签发单个船员登陆证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签发3张以下(不含本数)临时《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每张办理时间不超过3分钟;申请人一次办理3张以上(含本数)证件的,规范签发的时间按每张1分钟的比例累计计算。

  五、取消办理《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和《登陆证》(含《船员登陆证》和《台湾船员登陆证》)等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六、实行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网上预报预检制度。对于已办妥预检手续的出入境船舶,到港后即可装卸作业。

  七、实行《登轮证》、《搭靠外轮许可证》和《登陆证》(含《船员登陆证》和《台湾船员登陆证》)预约办理制度。对已登记备案的单位、个人,可将相关材料传真至我站预约办理(传真电话,预约电话)。

  八、除凭居民身份证以外,申请人还可凭机动车辆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法定证件,申请办理《登轮证》。

  九、公正执法,礼貌待人,佩戴警号或执勤证件,接受监督。对各类投诉,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答复处理情况。

  临时证系指登临或搭靠指定船舶且本航次有效,向拟登或搭靠的外轮停泊港区所属边检站申请。拟登临或搭靠外轮在锚地待泊期间无明确进靠港区的,临时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向天津边检站申请。登临或搭靠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临时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向南疆边检站申请。

  长期证正常的情况下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下经总站边检处批准可适当缩短,可向任一海港边检站申请,全港有效,登轮、搭靠范围为在港外轮。但是,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各海港边检站实行《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预约办理制度,对外公布互联网、传真等受理方式,预先依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制证,在申请人领取证件时,核对申请资料原件无误后即可发证。

  第三条同一公司多人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的,填写一份《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审批表》即可,《申办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审批表》按照一船一表一审批的原则填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检查员应当填写一式两份的《回执单》,一次性注明欠缺材料,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确保申请人申办材料齐全后二次办妥;

  第四条对手续齐备、无证据表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申请临时登轮许可证,或者按照简易程序申请长期登轮许可证、临时和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的,当场签发、一次办结。

  适用一般程序申请长期《登轮许可证》、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手续齐备、无证据表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并发放给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登轮、搭靠类证件在签发后,签发机关发现存在资质不符、材料虚假等不应该签发的情形的,由签发该证件的边检站吊销或宣布作废。

  第六条登轮人员、搭靠船舶的发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记录、吊销或宣布作废记录、禁止登轮或禁止搭靠的处理决定在天津边检总站范围内有效和共享。

  第七条申办单位、人员不会再使用的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应向签发证件的相应边检站执勤队交回。

  第八条《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遗失的,应到签发证件的边检站办理遗失补发手续。办理遗失补发手续时,应提供证件遗失说明。检查员在核对相关证件资料无误后为其重新签发证件,证件有效期不变。

  第九条登轮、搭靠备案手续可以在首次申办时一并履行,一站备案,全港有效。本规定下发前在总站及各海港边检站已经备案且录入海港综合信息平台的,继续有效。

  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申请单位因正当理由没办法提供申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的,需出具担保函。检查员依据申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其身份信息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能够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的,可正常为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并签发登轮搭靠类许可证件,但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

  第十条申办单位在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签署登轮搭靠报备承诺书,认真履行报备义务。出现法人资格、从业资质、登轮人员、搭靠船舶等备案情况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边检机关。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备案自申办单位备案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申请人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提供备案更新资料的,相关执勤队应同时更新备案信息,备案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顺延1年。备案有效期内未更新备案资料的,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年审手续。申办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未依规定进行年审的,申办长期类登轮、搭靠证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备案单位的年度审查,原则上由为其签发证件的边检站负责,一个单位为多人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或为多条船舶申办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的,向本年度内首次的边检站申请。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企业开具的申请函,临时来天津港从事登轮业务的非本地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派出单位或本地接待单位(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申办临时《登轮许可证》人员名单表,最重要的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申请人仅为一人的,可在申请函或介绍信中列明上述信息,不另附名单表;

  第十四条持本航次有效临时《登轮许可证》人员所登船舶在天津港内移泊的,不需要重新申件,原证件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员的家属登外轮会亲的,申请临时《登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长介绍信,船舶靠港前可凭船长介绍信复印件或传真件办理,介绍信正本可在船舶靠港后补交;

  (二)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人员名单表,最重要的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申请人仅为一人的,可在申请函中列明上述信息,不另附名单表;

  (三)公司情况说明,最重要的包含公司简介、公司办公地址、常用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公司人员情况简介等;

  (四)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及其他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外地公司驻津机构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或边检机关认可的,能够证明其法人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或公司为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能够证明与所属单位具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申请人在所属单位工作近3个月内办理的次数不少于10次或近1个月内不少于5次的临时《登轮许可证》。因故不能提供临时《登轮许可证》的,可向执勤队书面申请查询“梅沙”系统《登轮许可证》发证记录。需跨站查询发证记录的,申请人可经相关执勤队队值班领导审核后通过总站勤务指挥中心协助进行查询,或自行到总站勤务指挥中心申请查询;

  申请人所属单位在前已在总站或所属海港边检站备案的,对其只审查(一)、(二)、(五)、(六)、(七)、(八)项内容。

  第十八条已持有长期《登轮许可证》换发新证、持有《边防检查船舶代理报检证》的船舶代理公司所属人员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申请长期《登轮许可证》时,除需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如申请人为船舶代理公司人员,应当查验其《边防检查船舶代理报检证》及年审记录;

  (三)申请人所属单位年度内为所属人员首次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需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及其他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外地公司驻津机构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或边检机关认可的,能够证明其法人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可由本人持有关的资料自行办理,也可由所属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办理。由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的,单位理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人证相符、安全可靠。

  (二)申请登邮轮、客班轮的人员首次申件,除需具备申办长期、临时《登轮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邮轮、客班轮有固定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材料;

  第二十二条码头作业公司、修造船厂因生产作业需要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条件限制。经其所属辖区边检站同意后,可直接为其签发本辖区有效的长期《登轮许可证》。调查核实及审批发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天津港轮驳公司、燃供、外供、外理等国有大规模的公司因生产作业需要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条件限制。经边检站同意后,可直接为其签发长期《登轮许可证》。调查核实及审批发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上条规定以外的申请单位所属人员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要求,但理由充分,经调查核实确实需要签发长期登轮许可证的,经边检站同意,并报总站边检处核准,可以为其签发长期《登轮许可证》。调查核实及审批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站勤务指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由相关边检站通知申请人。

  (二)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如非本公司所有船舶则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租用协议),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船员名单》,最重要的包含船员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职务等;

  (五)公司情况说明,最重要的包含公司简介、公司办公地址、常用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公司人员情况简介等。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及其他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外地公司驻津机构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或边检机关认可的、能够证明其法人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搭靠外轮船舶近3个月内办理的次数不少于5次或1个月内不少于3次的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因故不能提供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的,可向执勤队书面申请查询“梅沙”系统《搭靠外轮许可证》发证记录。需跨站查询发证记录的,申请人可经相关执勤队队值班领导审核后通过总站勤务指挥中心协助进行查询,或自行到总站勤务指挥中心申请查询;

  如搭靠外轮船舶所属公司为经常从事搭靠外轮业务单位,公司新增船舶办理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只审查(一)、(二)、(三)、(四)、(六)(七)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已持有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换发新证或申请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申请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时,除需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搭靠外轮船舶船长、船员有效身份证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船员没有变更的,可不重新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年度内为所属船舶首次申请换发新证的,还需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及其他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外地公司驻津机构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或边检机关认可的、能够证明其法人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申请本航次有效的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时,除需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搭靠外轮船舶船长、船员有效身份证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船员没有变更的,可不重新留存复印件;

  (二)提供公司情况说明(最重要的包含公司简介、公司办公地址、常用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公司人员情况简介)及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资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及其他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外地公司驻津机构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驻外登记证书或边检机关认可的,能够证明其法人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项材料为船舶年度内首次申办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时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年度内再次申办时,公司相关情况无变更的,无需提供。

  (二)申请搭靠邮轮、客班轮作业的船舶首次申件除需具备申办长期、临时《搭靠外轮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邮轮、客班轮有固定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天津港轮驳公司、燃供等国有大规模的公司因生产作业需要申办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不受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条件限制。经边检站同意后,可直接为其签发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调查核实及审批发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上条规定以外的申请单位申办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未达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要求,但理由充分,经调查核实确实需要签发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经边检站同意,并报总站边检处核准,可以为其签发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调查核实及审批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站勤务指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由相关边检站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有效身份证件”系指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辆驾驶证、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法定证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暂由塘沽边检站受理申办长期《登轮许可证》、长期《搭靠外轮许可证》的单位的备案和年审工作。增开受理窗口的情况,将及时通过报检协会网站公布。